案情:初某與孔某系夫妻,孔某于2018年10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初某同意離婚,但提出:2018年2月,自己向馬某借款150萬元,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孔某應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孔某稱自己對借款一無所知,該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其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判決認為,初某主張該債務系夫妻共同債務,但未舉證證明所借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孔某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在借款之時雙方已分居,自己的收入足以支付家庭生活,在案涉債務有關時期,家庭亦無特殊支出。通過孔某提交的近三年家庭賬目,亦未顯示該借款曾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應認定初某向馬某所借債務為其個人債務。 評析:為了保護夫妻雙方的利益,防止將夫妻個人債務錯誤地讓不該承擔責任的一方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吸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是“共簽共債”,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確認或追認的是共同債務;二是“共需共債”,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亦為共同債務;三是“共用共債”,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的債務也為共同債務。除以上三種情形外,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推定為個人債務,如債權人主張是共同債務,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案
發布日期: 2025-04-16 1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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