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有兩個兒子,分別在加拿大和日本定居。李某丈夫去世后,一直獨自生活,平時李某的妹妹經常予以照顧。李某年老體弱,其妹妹李某紅經常陪伴其至醫院檢查,李某遂訂立書面委托書,委托妹妹在其不能正確表達自己意志等情況下,作為其監護人。后李某患阿爾茨海默病。李某的兒子回國后,與李某紅發生矛盾,認為自己才是李某的法定監護人,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李某紅監護人資格。法院判決認為,李某在意志清楚時以書面的形式確定李某紅為其將來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的監護人,符合法律規定,也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現李某的兒子雖提出異議,但是并無證據證明李某紅有損害李某利益的行為,相反李某多年來一直由李某紅照料,故駁回了李某兒子的訴訟請求。
評析: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增加了意定監護這一新的監護方式, 即允許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根據本人意愿確定自己的監護人,賦予當事人更充分的選擇權利,這既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保護,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秩序。由意定監護人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參加各種民事活動,為孤寡老人解決后顧之憂多了一重保障。